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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es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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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眼睛安全相關法規

雇主對於從事下列工作性質之勞工,應置備適當的防護眼鏡或安全面罩等個人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之物品時。
  • 搬運、置放、使用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 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
  • 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時。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置放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緊急洗眼及淋浴設備,若為職業衛生實驗室,應每三個月查核一次,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如果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如:精密零件、鐘錶或珠寶之處理、文字圖案校對、縫紉刺繡、隱形眼鏡之拋光、切削鏡片後之檢視等),應採取下列措施:

  • 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
  • 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 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 指導勞工保護眼睛之必要方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6-1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6-2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6-3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6-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

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如: 精密零件處理、鐘錶行、珠寶行、文字圖案校對、縫紉刺繡、隱形眼鏡之拋光、切削鏡片後之檢視、使用放大鏡/顯微鏡等)
  •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
  •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 雇主應採取指導勞工保護眼睛之必要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應置備呼吸用防護具、繩索、緊急照明裝置及發生緊急狀況時可使勞工迅即避難或救出之必要用具。
  •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氣閘室底面之照明應在二十米燭光以上。

<< 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 雇主應提供從事營造相關作業之勞工所必須之防護具,並監督勞工確實配戴使用。
  • 如出入人員、屋頂作業、施工架組配作業、露天開挖作業、擋土支撐作業、隧道/坑道作業、挖掘作業、模板支撐作業、鋼構組配作業、構造物拆除作業、瀝青作業。

<< 職業安全衛生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 職業安全衛生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從事特定的有機溶劑作業,雇主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且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 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應置備必要之防護眼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粉塵作業時,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前項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

<<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

(六)實驗室之環境監測,應達下列規定:
緊急洗眼及淋浴設備應每三個月查核一次,並記錄之。

<< 勞動部-勞動檢查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11條 >>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設施:
       (十)緊急沖淋設備
       (十二)防護具
四、粉塵危害預防設施:
       (二)呼吸防護具。

<< 交通部-船舶法-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液化氣體船為保護船上之人員及從事裝卸作業之人員,應為船上每一人員備有一套適於緊急逃生用保護呼吸器官與眼睛之設備。
應在甲板上方便之處所備有經適當標誌之消毒噴頭與沖洗眼睛設施。該噴頭與洗眼設施應在任何環境狀況下均可使用。

<< 交通部-船舶法-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化學液體船應備有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供從事裝卸載作業人員於任何作業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使用,該項防護設備包括大護裙、長袖特別手套、適當之鞋、耐化學品材料之全身防護衣及密著式護目鏡或護面罩或護面罩兼護目鏡,該防護衣設備應能遮蔽全身皮膚使身體不致有任何部分未予防護。

<< 衛福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受託藥商或其管制藥品之生產、分包裝、品管、警衛(保全)及管理作業人員,參與作業人員應遵循依受託藥商建立之安全管理作業程序,確實執行,並避免藥品吸入口鼻或接觸眼睛、皮膚或衣服。

<< 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備有個人防護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防護衣及鞋套。
二、含濾毒罐之化學防毒或防護面具。
三、防護手套。
四、護目鏡。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用藥管理法-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 經濟部-礦場安全法-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服、安全鞋,並戴護目鏡、口罩;必要時,戴用輸氣管之面罩、緊急用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使用安全帶及安全索。

參考資料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動部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勞動部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勞動部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動部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勞動部